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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存档人员的转出手续的办理程序

(一) 受理部门

海淀区教委人才服务中心

(二) 受理依据

中组部、国家人事部《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暂行规定》的通知(人发[1996]118号)

(三)申报材料

1、本人存档卡。
2、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函。
3、委托单位同意并盖章的调动审批表(一式二份)及本人行政工资介绍信。

(四)受理程序

1、中心按调动程序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知用人单位。
2、委托单位人事部门持存档凭证到中心结清存档费。
3、持存档凭证、存档合同、人事科同意调出通知单办理调
出有关手续。
4、申请人将存档凭证、存档合同退还中心。
5、存档人员转出关系,本人或接收单位及时将档案转递单回
执退回中心。
6、属本区调整的接收单位应及时到中心办理接收人员的存档
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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