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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代理单位的存档程序

(一) 受理部门

海淀区教委人才服务中心

(二) 受理依据

1、 中组部、国家人事部《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(人发[1996]118号)
2、 北京市委组织部、北京人事局关于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 通知(京人发[1997]60号)

(三)申报材料

1、 代理协议书或单位介绍信。
2、 存档人员登记表。

(四)受理程序

1、单位持代理协议书及人事档案到中心办理存档手续,填写《存档人员登记表》及存档卡后,签订存档合同。
2、按规定交纳存档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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